添加日期:2015年5月25日 阅读:1883
近日,河南省委宣传部、食品安全办公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下发《关于切实加强食品药品安全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的意见》,凝聚食品药品新闻宣传正能量,推动形成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新格局。《意见》包括加大正面宣传力度、做好新闻发布工作、规范新闻报道行为、完善舆情处置机制、加强公益广告宣传、严格规范广告宣传等内容,立足于推动食品药品监管事业发展,切实加强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
要组建舆情监测和舆情引导工作领导小组和**委员会。《意见》强化了各级宣传部门的领导责任,要求高度重视食品药品安全宣传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制定相应措施与计划,扎实推进食品药品安全宣传工作,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宣传、互联网信息管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完善舆情联动机制,加强沟通和会商,及时有效做好舆情监测和应对工作。各地要组建食品药品舆情监测和舆情引导工作领导小组和**委员会,围绕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发挥专业技术优势,深入调查研究,积极建言献策,及时化解负面舆情。
《意见》提出,新闻媒体要加大食品药品监管正面宣传力度,要结合实际设置食品药品专版、专栏、专题,加大食品药品监管工作、食品药品诚信企业、食品药品优秀品牌正面报道的力度,加强舆论引导,发挥正能量,形成宣传声势,努力为维护公众食品药品安全,维护政府责任公信形象和食品药品产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凝聚食品药品安全正能量。
对重大案件办理情况的程序、规范用语提出明确要求。《意见》对媒体报道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及重大案件办理情况的程序、规范用语提出明确要求。在报道食品药品安全事件时,不得擅自将食品、药品定性为“有毒”、“有害”,不得以“疑似”“可能”“推测” 等估计性字样作出食品药品安全结论;不得无根据地称 “据监管人员透露”“据技术人员透露”“据**透露”报道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布的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信息、食品药品案件行政处罚信息,要全面、客观、准确报道,不得搞选择性、放大性、炒作性报道;新闻媒体发现违法食品药品案件线索,应及时与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取得联系,不得擅自在媒体披露案件有关情况。
公益宣传力度加大,杜绝处方药广告在大众媒体上出现。《意见》强调,新闻媒体要加大食品药品公益宣传力度,在每年“全国(全省)食品安全宣传周”、“全国(全省)安全用药宣传月”等集中宣传活动期间,免费在黄金时段、重要版面和重要地点播出、刊登食品药品安全公益广告,宣传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向公众普及食品药品安全基本知识。同时,杜绝处方药广告在大众媒体上出现,严格按照有关部门批准的广告审查内容进行发布;注重职业道德,禁止播出低俗、涉性虚假广告,全面净化食品药品(含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广告市场,引导公众科学饮食用药。
定期通报将成常态。《意见》还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新闻宣传工作保障机制,把食品药品新闻宣传工作纳入综合考核范畴,定期通报情况。要明确各阶段宣传重点,围绕政府、监管部门出台实施的重要条例、规章制度、重要举措和专项整治,以及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及时发布信息,回答记者提问,提高监管工作的透明度。
开评安全好新闻。为确保《意见》的实施,省委宣传部、省政府食安办、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决定每年对省内各新闻媒体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定期组织媒体开展食品药品安全明查**行动;每年组织开展“河南省食品药品安全好新闻”评选,对获奖者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责任编辑:杨海静 WWW.1168.TV 2015-5-25 9:14:10
文章来源:
1.凡本网注明“来源:1168医药招商网”的所有作品,均为广州金孚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1168医药招商网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1168医药招商网http://www.1168.tv”。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本网转载并注明自其它来源(非1168医药招商网)的作品,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和对其真实性负责,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
3.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作品第一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4.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作品发表之日起一周内与本网联系,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联系邮箱:1753418380@qq.com。
【适用范围】用于缓解颈、肩、腰、腿及闭合性软组织疼痛、肿胀等不适症状人群的物理冷敷。【使用方法】外用。将本品适量直接涂抹于不适部位,轻轻按摩2-3分钟,每日2-3次。
【适用范围】用于缓解颈、肩、腰、腿及闭合性软组织疼痛、肿胀等不适症状人群的物理冷敷。【使用方法】外用。将本品适量直接涂抹于不适部位,轻轻按摩2-3分钟,每日2-3次。